34岁的李先生来自温州,去年他看中了下沙的一间商铺,准备入手投资。当年9月11日,李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近90万元,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付款369800元,当日付清,第二次是在10月15日前支付180000元,余款350000元于合同签订后7天内办理按揭手续。
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按约于2007年10月15日前向被告支付了549800元的购房款。不料,他无法向银行贷到款项,也就无法支付余款,便提出要求向房产公司退房。
已经签了合同的房子怎么好退的?房产公司当然不答应了。李先生告到江干法院。
他说,当初房产公司有过口头承诺“能够办理按揭手续”,自己才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但现在,房产公司说由于商业银行贷款政策紧缩,无法与银行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没法向银行贷款,使得他无法支付余款,因此,他只能要求退房。
法庭上,被告房产公司应诉说,李先生按约支付了首付款,但未能支付按揭贷款,实际是由于银行贷款政策紧缩,要求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后再行发放贷款。办理按揭贷款后付款,实际上是买方的义务。
房产公司表示,从没向李先生作出“肯定能办理按揭手续”的承诺。“而且,目前房屋贷款手续还在办理阶段,按揭手续拖延是因为国家贷款政策的调整。我们没有要求李先生现在立即支付350000元的房款,可以给他一年时间来偿还余款,且无须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目前,双方合同完全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在所购商品房竣工验收之后,如果银行贷款还是放不下来,房产公司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江干法院工作人员说,这是近期审理的首例因国家贷款政策调整引起的已购商品房退房纠纷案。
庭后,原被告双方都愿意调解,但因分歧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择期做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