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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开发时间不能超三年

2008-06-05 09:18:35  作者: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次数:150  文字大小:【】【】【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向各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且7月1日起执行。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据悉,合同要明确填写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属于商品住宅项目的,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若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开、竣工建设的,须按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责任编辑: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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